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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《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》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
时间:2022年04月06日 来源: 浏览:228 次

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2022年市委一号文关于“健全‘宁创贷’政府、银行、担保、再担保四方合作机制”的要求,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、服务产业发展,经市政府同意,现结合前期政策执行情况对《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》(宁政办发〔2019〕19号)进行补充修订,具体内容通知如下:

一、优化“宁创贷”风险分担机制

补充:“第四条建立‘宁创贷’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,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,为‘宁创贷’扶持范围内的企业无抵押、无质押贷款提供贷款本金80%的担保,免除抵押、质押等 反担保措施,不向企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。市财政根据实际风险 代偿比例分档给予融资担保机构0.5%~0.75%的保费补贴。贷款发生风险,先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80%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代偿,再由再担保机构、市财政局分别给予融资担保机构40%、30%的风险补偿。

二、调整市级财政最高风险代偿比例

将原办法第三条修改为:“市财政设立总额10亿元的风险代偿资金池。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发放的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上浮30%的信用贷款等弱抵押、弱担保贷款(原则上无有形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全额担保,均可考虑视同为弱抵押、弱担保贷款)发生风险,由市财政对贷款逾期60天本金未收回部分给予不高于80%的风险代偿。对提前代偿的逾期贷款,由市财政局定期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,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后多退少补。年度最高代偿总额按单个银行核算不超过上年末‘宁创贷’中财政负有代偿责任的贷款余额的3%,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。对由风险代偿资金代偿的逾期贷款,合作银行应继续履行追偿责任,追回的资金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原比例及时返还市财政。”

三、调整“宁创贷”贷款增量补贴标准

将原办法第四条修改为:“第五条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 上浮30%的‘宁创贷’贷 款余额增量,市财政每年给予贷款增量补贴。其中,对科技型企 业、文化企业和新型农业主体等贷款增量给予不高于0.5%的增 量补贴,对其他企业贷款增量给予不高于0.25%的贷款增量补贴。 统计口径为:贷款余额增量=本年末贷款余额-上年末贷款余额。 每年年初,市财政局根据合作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预拨贷款 增量补贴,该笔资金由市财政局定期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,会 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后多退少补。增量补贴原则  上用于银行‘宁创贷’营销人员拓展业务,也可用于弥补财政资金代偿后剩余的逾期贷款损失。”

四、更新部分名称及表述

       1.将“贷款基准利率”更新为“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”。
       2.省级“小微创业贷” “苏微贷”合并为“小微贷”, “创业担保贷款”更名为“富民创业担保贷款”。省级政银合作产品风险代偿执行各自管理规定。
       3.原市级政银合作产品“商贸贷”已到期取消。
       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。执行前,原省、市政银合作产品发放的贷款,风险代偿和相关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。本通知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附件: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(2022年修订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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