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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
时间:2021年01月09日 来源: 浏览:5666 次

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实施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加大金融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,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,根据 人民银行等八部委《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 导意见》(银发〔2020〕120 号)和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全省协同推进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十项 行动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20〕55 号)文件精神,结合南京实 际,设立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,特制 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助力民营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 贷资金周转困难,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,防范金融风险。
第三条 基金总规模 10 亿元。资金来源具体为:原小微企 业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 1.2 亿元,市财政新增 2 亿元,玄武区、 秦淮区、建邺区、鼓楼区各新认缴资金 5000 万元,江北新区、 栖霞区、雨花台区、江宁区、浦口区、六合区、溧水区、高淳 区各新认缴资金 6000 万元。如遇宏观政策、市场需求等变化,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
第四条 基金用于帮助我市民营企业进行先还后贷的贷款 资金周转操作。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须在我市注册,具备持续经营能力,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。
第五条 基金采取政府引导、企业自愿、市场化运作,遵循“专户存储、专款专用、封闭运行、确保安全”的基本原则。


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各方职责


第六条 设立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委员会(以下 简称“管委会”),管委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、市财政局、人 行南京分行营管部、市工信局、市科技局、市工商联、紫金投 资集团等单位组成。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。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,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。管委会负责转贷基金工作 的组织、协调、管理、监督和考核;研究制定转贷基金的规章 制度、操作流程等;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讨论、决定基金管理 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;组织对基金的管理、使用情况及效果 进行监督和评价。
第七条 江北新区、各区设立基金工作小组,主要负责梳 理建立本区内有转贷需求的民营企业名单库并引导其申请使用 基金;引导、推动本区(园区)辖内银行机构积极推广、应用 基金服务;在基金发生风险后协助追索。
第八条 紫金投资集团下属南京联合产权(科技)交易所 (以下简称“南京联交所”),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方,根据管委会授权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,为银行和企业提供高效 便捷的服务。南京联交所负责汇总民营企业名单库,对企业信 息进行统一管理;代表基金与银行、企业等签订相关协议文本; 排定基金使用计划,安排资金支取和收回;收取、管理企业转 贷利息费用;管理、监测基金账户;统计相关数据;基金发生 风险后代为追索等。
第九条 合作银行。基金合作面向全部驻宁银行机构开放。 合作银行须与南京联交所签署合作协议,制订银行内部操作办 法,履行相关承诺。合作银行推动本行全市范围内分支机构与 基金开展转贷业务,不得因企业申用基金而对其进行下调信用 评级、压降贷款规模等操作。
第十条 参与基金运作的各方应坚持“诚信守法、勤勉尽 责”的准则,积极做好相关工作。


第三章 操作模式及流程


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使用基金按以下操作流程办理:
(一)企业申请。企业贷款即将到期,应提前与合作银行 进行沟通,原则上须在贷款到期日前 30 个工作日提出转贷申请。
(二)银行审核确认。合作银行原则上在收到企业转贷申 请的 10 个工作日内,经过审核,向南京联交所出具续贷承诺的 意见。具体承诺方式由各合作银行在内部操作办法中予以明确。
(三)公共信用审核。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转贷申请的 同时,应授权南京联交所通过“信用中国一江苏•南京”、“江苏 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”等公共信用平台,查询企业信用报告。 无 重大失信记录的企业可申请使用基金。
(四)审核并排定资金使用计划。南京联交所审核续贷承 诺、公共信用等相关信息,根据基金存量可用额度等对资金使 用量和期限进行初步安排,原则上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安排计划 反馈给申请企业、合作银行。
(五)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。企业与南京联交所签订 转贷周转协议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《连带责任保证书》。
(六)归还贷款。南京联交所将资金拨付到银行指定的专 项用于企业归还贷款的账户上,并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和企业, 合作银行即时将该笔贷款收回、结清。
(七)银行续贷。合作银行根据续贷承诺相关内容,尽快 办理好续贷手续,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后同时通知企业和南京联 交所。
(八)归还转贷基金。合作银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 协助 企业、南京联交所当日将贷款资金转至基金专户。南京联交所 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清费用。


第四章 基金账户管理及收支


第十二条 基金进行专户封闭式管理,企业使用资金完毕后必须归还到基金专户。
第十三条 企业与南京联交所签订转贷周转协议时应当约
定相关转贷费用。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转贷基金,以每月 2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为基准计算每 日转贷费用;企业使用转贷基金超过企业与联交所签订协议约 定期限的,以每月 2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的三倍为基准计算每日转贷费用。
第十四条 南京联交所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方,可根据基金 年度累计服务企业的实际转贷放款规模,以万分之五的标准提 取年度管理费用,用于日常管理运营支出、基金运作管理相关 的会议活动、营销推广等费用支出。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实际 运营情况对管理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。


第五章 风险控制、监督与激励评价


第十五条 基金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,原则上单笔转贷服 务不超过 500 万元(含),特殊情况一事一议,最高不超过 1 亿 元。基金借款期限原则上应在 15 日以内,超过 15 日的作为逾 期处理。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另行制定。
第十六条 基金独立核算,每个会计年度,对基金出具专 项核算报告,按照确定的年度净收益提取基金损失准备金,提 取比例不低于 20%。
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,对基金借款发生的损失进行 统一核算。即基金启动追索程序且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借款损失, 先由以往年度累计损失准备金弥补,仍不足的应当用当年收益 弥补。
第十八条 基金建立“月度通报制”。南京联交所每月汇总 各区、各合作银行转贷企业数量、转贷规模等信息,通过基金 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。
第十九条 因合作银行原因,未按期续贷并将资金归还基 金账户的,取消合作银行资格,并将其纳入对银行综合考核奖 惩范围。同时,将银行违反相应承诺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上报基 金管委会,同时授权南京联交所代基金管委会行使对银行的诉 讼和追索。
第二十条 因企业原因导致合作银行已同意发放的贷款不 能发放,或银行已放贷资金未能归还到基金账户,企业及企业 实际负责人按照《连带责任保证书》相关约定须主动筹措资金 归还基金借款。南京联交所、企业、合作银行在转贷全流程中, 应保持基金使用信息实时沟通衔接,尽责审慎,确保基金使用 后合作银行放贷至专户账号后即归还基金,防止基金各类风险 发生。对恶意违约企业,南京联交所代基金管委会行使对其的 诉讼和追索,管委会通报在宁各金融机构、建议金融机构降低 其信用等级,同时将其违约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可依法依规在全国相关信息信用平台进行共享,实现跨地区、跨领域联合惩戒。
第二十一条 基金收益归各出资人所有;基金借款发生损失的,授权南京联交所代为行使追索权,追索回来的资金返还 专户。
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加强对南京联交所受托管理、经办职 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,对基金管理、运作、经费使用等情况 每年进行一次审计,由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,审计 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。


第六章 附 则
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 由市金融监管局承担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南京市民营 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》(宁政办发〔2018〕91 号)同 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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